机关单位定密的工作直接依据是什么?
保密事项范围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定密依据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秘密的根据、标准和来源。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定密的直接依据是保密事项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简称,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分行业、领域作出具体规定。目前,保密局已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实施了90多个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国防、外交、科技、金融等各个行业、领域工作中的秘密事项,并对其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有统一的样式要求,即包括正文和目录两部分。正文有5个基本条款,主要是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秘密进行归纳分类,概括某种密级所包括的秘密范围。正文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具备较强的逻辑性和抽象性,是目录执行、解释以及修订补充的基本依据。目录均为表格形式,详细规定某一行业或领域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它是将秘密事项对号入座、开展定密工作最直接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完成后,中央有关机关应当立即印制并按照公文处理规范,将其发放至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涉及秘密的,应当作出秘密标志,并严格限定知悉范围。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收到保密事项范围后,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联合转发,下发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对于属于秘密的保密事项范围,转发时应征得保密事项范围制发机关的同意。
机关、单位收到保密事项范围后,应当及时将保密事项范围发至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和保密工作机构。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学习研究保密事项范围,特别是要研究与本行业、本领域业务工作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据此开展定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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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是什么的直接依据是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具有定密权的主体:
1、《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2、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3、取消了市级机关(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绝密级国家秘密原始定密权(即依照国家定密范围规定定密)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是什么,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行使原始定密权需经市级机关授权;
4、未经授权的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县直机关单位、乡镇一级机关产生原始定密事项,需向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申报定密。各级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行使原始定密权。
上述所有机关单位具有派生定密权(即依据上级已确定的密级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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