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他的行为有无给他人造成伤害?
虽然市民的生活不断的提高,仍然有很多市民的素质还比较低下,导致高空坠物的事情是要发生,物体从高空坠落下去,在加速度的作用下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力,一个很小的石头就容易将车砸坏,更别说砸到人的头部,那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在江苏无锡就有一名男子,三次高空坠物,将水桶,杠铃,花盆等日用东西从18楼扔下,其中砸坏了两辆车,好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该男子的行为也严重危害了附近市民的安全,当地的警方通过调查监控录像,最终锁定嫌疑人,无锡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也希望我们更多的市民能从中吸取教训,拒绝高空坠物,现在大城市生活的人越来越多,住宅楼也越来越高,不像生活在农村可以随手扔东西,一定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禁止随意从高空抛物。
高空坠物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市民在行驶的过程中不会留意上面的东西,而且坠落下的物体速度很快也不会给人反应的时间,一旦高空坠物砸到人的身上,很难做出及时的反应,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高空坠物导致的案件比比皆是,我们一定不要以为这是一件小事情,也不要等到悲剧发生之后再来进行检讨和惋惜,一定要规范好自己的行为,避免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险。
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高空坠物。不要在正在修建工地的附近进行久留,在工地上有很多杂物,很容易掉下一些残渣,所以工地上要求每个工人都佩戴安全帽,同时在大风的天气要留意自己的上方,大风很容易将楼上的东西吹落下来,在生活中多一点警惕性,自己的生命安全就会多一点保障。
江苏无锡一名男子连续三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他为何要这么做?
因为工作不顺心江苏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让江苏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他心生怨气江苏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于是一气之下做出江苏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了高空抛物江苏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的行为,累计总共三次抛出了水桶、杠铃、花盆这几样物品,造成了一楼停放的两辆车受损严重,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这个行为非常的恶劣,在以前或许没有法律规范,但是最近几年来法律不断的完善,对高空抛物也有了相当的重视,对于该名男子的行为,法院判处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定刑三年有期徒刑。这名男子为他的一时冲动付出了非常惨痛的代价,三年的牢狱之灾,以及一生的污名,还要赔偿相关的损失。
高空抛物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在重力的作用下,哪怕是一颗鸡蛋从10楼丢下去也可能会砸晕一个路过的行人。如果是婴儿,很可能会造成颅骨碎裂,从而导致其终身残疾,甚至于危及生命,所以这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
另外因为很多监控摄像头基本上都是对着地面的,所以对于高空抛物者而言,这给他们提供了一个相当大的便利。他们随便丢各种物品下来,也几乎很少有监控摄像头能够拍得到,不知道是几楼丢的,从哪个窗口丢出来的,所以找起人来特别的麻烦。
高空抛物屡禁不止,最主要的还是和个人素质有关,很多素质低下的人。只图自己便利或者是本身就带有极大的恶意,于是做出了抛高空抛物的行为。或许是丢垃圾或者是故意的想要砸坏楼下的某些东西,甚至是行人。
所以当我们在面对高楼的时候,尽量的不要贴着边走,另外如果看到有人高空抛物,我们也应该要及时的报警处理,坚决制止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高空抛物的行为很轻松很简单,但是它所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所以我们不得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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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
据媒体报道,江苏无锡的蒋某因工作不顺心,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砸坏两辆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近日,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据最高法相关意见,对故意高空坠物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莫存侥幸心理,向高空抛物说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扩展资料: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作出全面规定
广东一名仅三个月大的女婴,被楼上扔下的苹果砸中头部导致重伤;贵州一个10岁男孩竟从高空抛下一个灭火器,楼下干活的女子被砸身亡;甚至夫妻吵架还玩起了“飞刀”,菜刀、案板飞出窗外……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余件,其中近三成案件导致了人员伤亡。
丰台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郭婧芳告诉记者,高空抛物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查明直接侵权人往往十分困难,在民法典出台前,此种行为是依据《侵权责任法》处理。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找不到直接侵权人,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都应承担补偿责任。
此次民法典对这一“连坐条款”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郭婧芳认为,民法典赋予了相关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给予被害人补偿后,可以继续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补偿行为不再是终局,而仅是一种“垫付”,“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将得到改善。
同时,民法典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将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郭婧芳认为,这是便于动用侦查手段准确查明侵权人,对其从高空抛物行为从民事赔偿和刑事犯罪两个角度予以处理。
除了事后救济之外,事前的建筑物管理方安全保障义务也被写入民法典。郭婧芳表示,如果物业等管理机构没有履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便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能够促使管理方完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减少悲剧的发生。
参考资料来源:潇湘晨报-江苏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做这事只因工作不顺心
江苏一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高空抛物会涉及哪些罪名?
高空抛物一直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江苏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有些楼越盖越高,人们在居住在高楼的时候,不小心就会将物品从高处扔下。他们以为这样的做法不会对自己产生很大的危害,但是孰不知这样很小的举动就会对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而且还会判相应的刑事责任。江苏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任何不开心的事情,应该找朋友去排解自己的忧愁或者是跟他人进行倾诉,没有必要直接的去破坏物品,对他人实施伤害。
这样的做法只会让自己受到惩罚,而且如果出现问题的话,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江西无锡有一名男子,他一直都在高空抛物。因为他有工作不顺心的情况,于是他就将家里面的物品从高空扔下。他扔下的物品有大有小,有的时候甚至是一个杠铃。
因为他住的楼层非常的高,从18楼扔下去之后,就会对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他的这个举动造成江苏男子连续3次高空抛物被判3年了两辆车出现了损坏的情况,虽然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但是他这样的做法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影响了他人的财产安全,应该对他强制的进行管理。
目前正名男子已经被警方进行逮捕,他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被警方进行强制控制。警方在将这名男子进行逮捕的时候,他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被警方进行强制控制,法院在将这名男子进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名男子这样的做法可谓是非常不对的,如果他工作有不顺心的地方,可以换一家公司进行工作或者是找相关的人员进行排忧,也没有必要直接从高空江东西扔下这种行为。不仅不能够排解,反而会让自己的矛盾越来越多,而且还可能会引发很大的危害。高空抛物的行为只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涉嫌的罪名也会很重大,他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妨碍了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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