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中,招待费怎么调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中463号文,招待费怎么调
企业所得税调增应纳税额:企业发生463号文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营业收入(年营业收入2000万以下)0.5%的,可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的,招待费税前列支不得超过0.3%;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 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 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 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 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 但营业收入应指经营业务收入,其内涵显然应该大于销售收入, 应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并且根据199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 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其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 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所以, 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 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 折让的收入额。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 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 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 1、 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 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 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例如: 某工业企业2004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为40000000元, 其中销售折扣(折让)为3000000元。该纳税人的销售折扣( 折让)应遵循费用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剔除处理。由此, 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应确定为:40000000- 3000000=37000000(元)。 其具体计算是按超额累计法计算,也称为超额累退计算, 是分档分级计算的。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扣除标准如下:(1)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 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以下的, 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收入总额超过500万的部分, 不得超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3、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 1997]4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后, 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特殊规定: 1、财商字[1993]第463号文规定,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 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 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 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财税字[ 1995]056号) 2、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 由于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 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以内, 可据实扣除财企[2001]25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计算方法 怎么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你公司的利润总额为负数,本季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招待费如何计算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年报招待费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报招待费扣除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两个数值取小入账,多出的纳税调整。24230.2*0.005=121.15;25007.59*0.6=15004.55。所以前者可以入账,多出的24886.44做纳税调整。交不交税取决于你的利润。附表三账载金额写账面数25007.59
税收金额121.15;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怎么算?
比如你公司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60000元,允许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则为:160000*60%=96000元,按销售额计算限额允许列支50000元,超过限额部分96000-50000=46000元就应在税后列支,并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销售额范围内那么就按照实际的列支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大神请进来
思路是对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是看累计数和已经预缴数,次年再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新税法 企业所得税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收入的5‰两者孰低,以低的允许在税前扣减.所以你的理解是对的.
企业所得税的最低额和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所得税没有最低营业额。
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法定基本税率为33%。
2、两档照顾性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 27%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税率征税。注意:金融保险企业(除农村信用社外)不执行两档照顾性税率。
3、如企业当年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按弥补亏损后的的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所得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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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通过信托通道放款
信托模式在风险隔离和真实出售方面是为彻底的一种资产证券化实施模式,因此在成立了专门的信托作为SPV的情况下。信托通道就现有法律框架而言,信托通道PPP项目所受到的限制会相对小.但成立SPV的交易成本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此如果能够有专门立法,信托通道以及专门的SPV来统一摊薄交易成本.可能是实际操作中更优的选择。
一:去年年底,银监会出了463号文严重限制了信托的业务,叫停了政信,银信的合作,就是因为信托全在做通道的业务,在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是没有任何风险,担任何责任的。因为通道业务中,全是单一信托。银行可以通过信托将表内表外资金互转。另外一些银行的关系客户,在银行达不到贷款标准的,完全可以用信托当通道,信托为企业包装,银行再转变资金性质购买单一信托受益权等。不只是银行,地方财政更是这样,你可以详细了解一下去年年底的463号文件就清楚信托的通道业务都是什么了,上面说的,只是例举几项。
二:银行向信托推介资合信托,比如说,银行自己包装个理财产品,要包装,发售,管理。这当中的人力,物力,精力都是成本,如果转给信托,然后自己成为唯一的代销,就可以省去很多成本,或是包过去后分利益。总之一个活干下来能挣100万,转给别人做自己能挣99万,但省事。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挣99万去。
贵州省463号文 综合工日中中22,26,18,30表达什么意思
30除以4463号文,余数是2。因为最多只能数三个数字463号文,对方肯定有办法能够让一回合(463号文你数数字+对方数数字)总工数4个数字。
如何看待财预[2012]463号文件
在《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以下称“《通知》”)中,四部委明确提出了“十六个不得”的要求。其中,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了“九个不得”,即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出了“七个不得”,即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本人结合学习2010年国发19号文及这两年多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规范、清理、整顿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认为要充分理解46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认识。 首先463号文,希望紧急刹车政府公益性项目采取隐性举债的方式。根据国发(2010)19号文的规定,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这意味着公益性项目的融资和运作将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渠道资金解决,而不是靠融资平台本身。目前地方政府,包括投融资平台通过各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融资投入公益性项目的行为,在政策层面是得不到支持的。况且现阶段,许多公开发行产品有可能已经介入到政府债务“借新还旧”不良循环的链条之中,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运作,将社会资金间接进入政府公益性项目(这种变通受托资产进行投资的业务,也可以称为中国式的“影子银行”业务),他们对投融资平台提供了另类支持,造成政府举债更加隐蔽和不透明,因此,463号文此时踩下刹车,不仅希望各级地方政府能够从源头项目融资上,正本清源,遏制各类违法违规的融资行为。同时也希望对金融市场中各类服务机构的后续运作带来影响。 其次,希望遏制以政府公益性资产和无形资产变相做大投融资平台的倾向。463号文件,在重申了19号文提出的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同时,特别加入了不得以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做大融资平台资产规模的行为。一方面这将限制投融资平台的资本扩张规模和扩张速度,从根本上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也会对投融资平台原有的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带来一定的限制作用。 第三,希望帮助地方政府解脱依赖土地财政的怪病。由于地方政府与中央财政在事权与财权方面的不匹配,造成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不利用土地财政,进行公益性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而463号文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的要求。这从根本指明了地方政府未来公益性项目融资和运作的方向,也是希望帮助地方政府尽快改变依赖土地财政,进行城市建设和融资的情况。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该文件标注为财预[2012]463号,是由财政部预算部门汇总成文后由四部委联合发出。与19号文相比,在效力和实施方面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当前面临政府换届,经济金融政策和市场形势的发展,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各地政府对各种违法违规的融资行为进行清理和整改,不仅需要一定的时间,还需要在诸多的疑难杂症目前痛下决心,因此这项工作实施的难度将是非常大。二是当前正值一个新的财年开始,在地方政府需要编制2013年财政预算时出台这个文件, 其指向性和目的性非常明显,也希望为地方政府制定财政预算时提供充分的参考,同时引起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
城投子公司拿地需要出让金吗
不用463号文,城投公司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获取,且部分出让地在城投公司入账时并没有足额缴纳出让金;2)2012年463号文下发后:政府不得将土地储备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对于熟地,政府若以出让方式注入,城投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若以划拨方式注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3)违法违规注入:“城投公司购地+地方政府返还出让金”成为地方政府“变相”为城投公司注入土地资产、做大可质押资产463号文的一种衍生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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