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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税网上申报平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网站)的简单介绍

模范张 2年前 (2023-01-12) 行业 112 views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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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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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流不息,奔腾向海。浪涛里无锡国税网上申报平台我们又一次扬起帆,迎着熹微无锡国税网上申报平台的晨光。

这是新年的第一天,也是新税务启程的第201天。

身后这一年的日日夜夜,不仅深深镌刻在中国税收的史册里,也将永远留在我们心上。

这是由分而合、凤凰涅槃的一年。2018年2月28日,党中央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3月,税务机构改革的大幕拉开。6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正式挂牌。从分设到合并,这一步跨越了24年光阴。挂牌前夜的办公楼前,多少人穿上制服拍照留念。揭牌的那一瞬间,刷爆了多少人的微信朋友圈。当时代的激流湍急而下,个人的轨迹与事业的脚步血肉相连。我们懂得,那份不舍的背后,是念兹在兹的热爱与眷恋。

这是由上而下、披肝沥胆的一年。改革,不仅仅是两个机构的合二为一,更是税收工作职能、体制、制度、方法的全方位嬗变。它注定充满艰辛、浸满汗水,也写满税务人的忠诚和奉献。改革以来,我们梳理了12大类723项任务,一项一项地“啃”,一步一步地攻坚。中山北路的夜色记得,9个专项组100多名同事,夜以继日地加班加点。南来北往的车站记得,全省79个联络(督导)组311名干部背起行李,半年多的时间扎根一线。大局面前,670名干部由“正”转“副”,以个人的“退”,保证了改革的顺利向前。9个月来,全系统4万名干部用无数心血、汗水甚至个人的牺牲,为江苏税务写下最厚重也最动人的开篇。

这是由内而外、勠力同心的一年。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谈改革、话税收”,到“解放思想大讨论”“大走访大调研”,423场座谈会的悉心交流,与6000余户纳税人面对面,我们的足迹踏遍城市与乡间。国家出台的简政减税降负新政,省委省政府发出促进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号令,我们总在第一时间响应落实。从“一厅通办、一键咨询”到“一窗通办、一人通答”,从“只进一个厅、只排一次队”到“一套资料办、一事不二罚”,服务发展是我们应有的担当,家乡父老是我们不变的挂牵。

种子眷恋春天,落叶怀想大地。此刻,我们深深怀念那些没入岁月深处的背影。1994年乃至更早时间以来,多少前辈筚路蓝缕、披荆斩棘,为江苏税务的现代化征程拓开了道路。他们的名字已化作长河中的浪花,他们的风骨和事业却将永远薪火相传、赓续向前。此刻,我们深深感激每一个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你。过去的一年,全省纳税人不仅贡献了逾万亿的税收,还给予了我们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第四、“全国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调查”点赞全国前列的莫大肯定。涓滴细流、汇聚成海,只因有你。此刻,我们更想深深拥抱这个璀璨而壮丽的时代。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正式划转,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人民日报微博评论,让奋斗者前行的脚步更轻盈,是发展的需求,也是改革的要义。

为此,4万江苏税务人枕戈待旦、如履薄冰。

也许我们做不到百分之百完美,但请相信,我们会尽百分之百努力去倾听、去改进。因为我们始终坚信,税收是有温度的事业,它一边连着国之仓廪,一边连着万家灯火、一粥一饭。因为在征税人的角色之外,我们同样也是纳税人,也有父母儿女,也是奔走于世间的,寻常百姓。

如果这国家有梦,它一定凝聚了每个普通人的平凡梦想;如果这时代有光,它一定来自于每个创业者的奋斗之光。我们愿与你一同,走在这逐梦的路上,用奋斗的姿态,用温暖的守望,用平凡而炙热的赤子之心。

江流不息,奔腾向海。新的一年,如期而来。浪涛里我们又一次扬起帆,迎着熹微的晨光。这是新年的第一天,也是新税务启程的第201天。

“你问我要去向何方,我指着,大海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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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如何网上申报

登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验证吗,就可以办理相关的业务。

为什么到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的网站申报会出现这种问题?

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新版申报软件简易操作办法

一、登录

步骤一: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

进入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

步骤二: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

新用户:进行注册(新用户必须事先与税务机关联系填写网上申报联络单)

老用户:直接输入税号和密码登录

(修改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密码后,请退出网上办税服务厅,重新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

步骤三:进入网上申报系统

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主界面,点击“网上申报”,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界面。

二、准备

步骤一:下载软件

点击“下载中心”,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和Adobe Reader 9.0阅读器,下载后安装。

注意:申报前请将以下数据准备好

--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采集海关完税凭证和非认证运输发票信息,生成CRC和JK文件。

右击目录→新增企业→选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右击新增报表→选择所属期→点击“新增”→双击→录入数据(两次录入)→选中“数据申报”(生成CRC和JK两个文件)

--从擎天的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导出XML文件。请确保文件名准确。

步骤二:进入申报页面

点击“我要申报”,选择所属期,点击“确定”,进入申报页面。

步骤三:申报期初数据初始化

点击“重做初始化”,纳税人查看税务征管系统数据同步结果界面是否操作成功。如果发现有一项失败或者数据不对,请及时与管理员联系。

三、申报

步骤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一)点击增值税抵扣明细表后的“修改”,进入增值税抵扣明细表

1、纳税人审核防伪税控发票信息。发票中有已认证而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有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在抵扣明细表中将发票“状态”栏的下拉菜单中设置为“其它不得抵扣”;

二是先点击“本表为空”,点击“认证数据导入”,点击“全部选择”并剔除认证不抵扣的发票,点击“确定导入”。

2、纳税人核对防伪税控发票信息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发票数据有缺失、发票数据多余、外贸出口退税企业发票状态为“专用发票抵扣”,请及时与管理员联系。

(1)发票数据有缺失,在税务机关处理补全发票数据后,纳税人重做初始化或者认证数据导入操作。

(2)发票数据多余,在税务机关确认并删除多余的发票后,纳税人需要先进行本表为空操作,再重做初始化操作。

(3)外贸出口退税企业发票状态为“专用发票抵扣”,在税务机关进行资格认定后,纳税人进行“本表为空”操作,再重做初始化。

3、录入农副产品收购凭证

点击目录区中“新建发票”,进入页面,据实输入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相关信息。

4、使用通用税务采集软件采集增值税海关完税证及非认证运输发票并上传。

(1)在增值税抵扣明细表页面中,点击目录区中“海关完税凭证导入”,点击“浏览”,选中CRC文件和JK两个文件,然后上传。

(2)非认证运输发票采集同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操作:点击“运输发票导入”然后上传文件。

(二)出口退税企业申报(生产型出口企业操作)

导入擎天数据:点击《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表》后的“创建”,点击“浏览”,选中擎天数据文件,点击“打开”,“确认”。

(三)增值税抵扣明细表填写完毕,请务必点击“自动生成”,完成增值税抵扣明细表的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附表二。

(四)点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的“修改”,进入增值税申报表界面。

1、核对附表二的数据,并填写主表和附表一,首次申报应修改累计数。

2、重点核对以下数据:主表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主表25栏期初未缴税额、主表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附表二18栏免抵退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附表二各类进项,如与实际数不符,请联系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处理后,纳税人点击“重新初始化”和“自动生成”按钮。

3、确保主表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主表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正确。

4、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报表”。

(五)点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后的“创建”,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报表”。

(六)提交申报

1、当增值税系列报表栏次下所有报表填写完毕后,增值税系列报表前面的方框,自动打√,点击“正式提交申报”。

2、点击“正式提交申报”后,出现强制审核信息和提示审核信息,表示所有不满足审核关系的信息。违反强制审核关系的不出现“继续正式提交申报”按钮,即无法申报。违反提示审核关系(如第一次申报时提示累计数错误)的会出现“继续正式提交申报”按钮,确认无误后点击按钮进行提交申报。

步骤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1、点击2005版小规模申报表后的“创建”,按实际金额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报表”。

2、当增值税系列报表前面的方框内自动打√,点击“正式提交申报”。

步骤三:消费税申报

1、点击“创建”,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报表”。

2、当消费税系列报表栏次下所有报表填写完毕后,消费税系列报表前的方框,自动打√,点击“正式提交申报”。

步骤四:填写财务报表

1、填写资产负债表:点击“创建”,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报表”。

2、填写利润表:点击“创建”,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报表”。

注意:财务报表的填写请遍历报表,输入数字后逐格敲击回车键至报表结束。

步骤五:所得税申报

1、点击“创建”,按实际金额填写所得税报表。确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正确。

2、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报表”。

3、如果是总分支机构企业,除录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还应录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4、选中所得税系列报表前的方框,打√,点击“正式提交申报”。如果在审核关系上只提示“需要先申报财务报表”这条信息,不出现其他审核错误,再返回按序申报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报表。

5、选中资产负债表系列报表前的方框,打√,点击“正式提交申报”。

6、选中利润表系列报表前的方框,打√,点击“正式提交申报”。

7、选中所得税系列报表前的方框,打√,点击“正式提交申报”。

步骤六: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申报(重点税源户填报)

1、点击“创建”,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报表”,点击“请继续”。

2、当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前的方框内自动打√,点击“正式提交申报”。

网上申报

不需要安装软件,你和你们的国税局和地税局专管员联系一下,开通网上报税功能,设定密码就可以了。报税的时候,登录国税或者地税网站,输入企业代码证号和密码,进入后就可以网上申报了。报表格式比较简单,你看一下就明白了。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官网入口地址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官网入口地址: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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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3/01/12作者:模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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