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财预[2012]463号文件
在《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以下称“《通知》”)中,四部委明确提出了“十六个不得”的要求。其中,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了“九个不得”,即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出了“七个不得”,即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本人结合学习2010年国发19号文及这两年多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规范、清理、整顿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认为要充分理解46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认识。 首先463号文,希望紧急刹车政府公益性项目采取隐性举债的方式。根据国发(2010)19号文的规定,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这意味着公益性项目的融资和运作将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渠道资金解决,而不是靠融资平台本身。目前地方政府,包括投融资平台通过各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融资投入公益性项目的行为,在政策层面是得不到支持的。况且现阶段,许多公开发行产品有可能已经介入到政府债务“借新还旧”不良循环的链条之中,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运作,将社会资金间接进入政府公益性项目(这种变通受托资产进行投资的业务,也可以称为中国式的“影子银行”业务),他们对投融资平台提供了另类支持,造成政府举债更加隐蔽和不透明,因此,463号文此时踩下刹车,不仅希望各级地方政府能够从源头项目融资上,正本清源,遏制各类违法违规的融资行为。同时也希望对金融市场中各类服务机构的后续运作带来影响。 其次,希望遏制以政府公益性资产和无形资产变相做大投融资平台的倾向。463号文件,在重申了19号文提出的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同时,特别加入了不得以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做大融资平台资产规模的行为。一方面这将限制投融资平台的资本扩张规模和扩张速度,从根本上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也会对投融资平台原有的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带来一定的限制作用。 第三,希望帮助地方政府解脱依赖土地财政的怪病。由于地方政府与中央财政在事权与财权方面的不匹配,造成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不利用土地财政,进行公益性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而463号文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的要求。这从根本指明了地方政府未来公益性项目融资和运作的方向,也是希望帮助地方政府尽快改变依赖土地财政,进行城市建设和融资的情况。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该文件标注为财预[2012]463号,是由财政部预算部门汇总成文后由四部委联合发出。与19号文相比,在效力和实施方面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当前面临政府换届,经济金融政策和市场形势的发展,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各地政府对各种违法违规的融资行为进行清理和整改,不仅需要一定的时间,还需要在诸多的疑难杂症目前痛下决心,因此这项工作实施的难度将是非常大。二是当前正值一个新的财年开始,在地方政府需要编制2013年财政预算时出台这个文件, 其指向性和目的性非常明显,也希望为地方政府制定财政预算时提供充分的参考,同时引起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
企业债券的发行要求
不同类型企业债券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的发行要求有哪些不同呢?不同类型企业债券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发行要求也不一样。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企业债权的发型要求,欢迎阅读参考!
一、平台债的特殊要求
1、主体资格认定
拟发债企业应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及《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文件精神,并已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加强管理和清理规范后的平台公司。上报发行申请材料时地方政府应出具相关文件对拟发债企业的主体资格加以确认。
2、收入结构要求
(1)拟发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其自身收益,该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可包括已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2)铁路投资公司、地铁及高速公路公司发债,对其前期营业收入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3、发行规模认 定
(1)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已注入的,在计算发行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对于在财预〔2012〕463号文件下发后注入的上述性质的资产和土地,需从平台公司资产中剥离,如前期已发行过企业债券,需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相应换入有效资产。
(2)对政府应收账款说明产生原因、还款计划、政府还款安排措施。应明确以具体地块(红线图)出让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应适度调减发债规模。
(3)发债规模尽量与地方政府财力和企业实力相匹配,原则上申请发债规模不能超过所在地政府一般预算收入。
4、提前分期还本要求。
二、保障房债券的特殊要求
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保障房类项目手续要求如下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1、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对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住房建设项目发债融资,按照一般企业对待。
2、保障房项目的审批、土地、环保等文件应齐备,偿债资金来源明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不得采取政府回购方式回笼资金。
3、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用于纳入省级计划(规划)的保障房项目,以及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发债申请,纳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性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项目仍按照正常发债企业申请对待。
4、需要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房情况的说明文件及目标责任书等。
三、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特殊要求
1、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对于民企需要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了解更为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个人及家庭主要资产、持有企业股权等。
四、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要求
1、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由单一企业(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
3、发行人、发行人所在地市政府和负责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政府应在协议中承诺提供不低于债券发行规模5%的风险缓释基金,并制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定期核查债券募集资金转贷情况。
4、商业银行在办理募集资金转贷业务时,应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认真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对象,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放款。
5、商业银行应在自营贷款和债券资金转贷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转贷利率综合水平应不高于自营贷款利率综合水平。
五、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分类管理的规定
1、为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处理好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
2、属于“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情况包括: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4)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5)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包括并仅限于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和财政百强县(暂按2012年财政统计年鉴数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非财政百强县不在此列;
(6)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7)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3、属于“从严审核类”的情况包括:
(1)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2)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
(3)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4)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
(5)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4、除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两类条件的债券外,其他均为“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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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三个重心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常简称城投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各地方开展投资建设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共领域盘活存量资产、资源和资本的重要载体。然而,很多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也出现了诸如政企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战略定位不清晰、投资边界范围不清晰、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债务规模膨胀等突出问题。
地方投融平台政策全景梳理
1.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地方政府举债应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同时推广使用政府与 社会 资本合作模式。
2. 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政府债务和非政府债务的边界,避免形成新的政府性债务;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3. 2017年5月28日,财政部出台《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要求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4. 2019年4月28日,财政部办公厅出台《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要求对于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PPP项目,应当中止实施或转为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继续实施,若继续实施应当按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妥善整改并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从项目库中清退。对已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但认定存在争议的项目,项目所属本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论证。
5. 2021年7月9日,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再次提及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求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还应遵守: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但同时也留了个政策窗口:对确因经营需要且符合项目融资要求的,报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确认。
2022年地方城投平台发展的三个重心
一、明确发展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战略发展定位
城投平台应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特殊目的载体(SPV)和特定行业领域功能性国有企业的发展定位,坚持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根本宗旨,坚持“投资边界不越位、投资目的不营利、投资机会不挤出 社会 资本”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展,比如转型为城市综合服务商、产业园区综合运营商或特定行业领域投资运营商等,进行市场化转型发展的 探索 。明确战略定位,明晰规划方向。
二、界定投资边界范围
进一步明确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边界范围,原则上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边界不得超出公共领域,且不得超出公共领域的政府投资事权范围,更不得挤出 社会 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机会。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侧重于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重点投资于地方有一定经营收入且对 社会 资本吸引力不足的准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于纯公益性项目或非经营性项目,从而从源头上防范政府隐性债务。对于确有必要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参与的非经营性项目,要事先制定合法合规的参与机制,包括明确政府给予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运营补贴资金的方式及其前提条件。
三、健全企业管理制度
贯彻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外部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职业经理人。着力提高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管理水平,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战略咨询委员会,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完善投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外部监督,建立健全投融资平台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向政府发改、国资、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事前报告制度;积极引入 社会 监督机制,健全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财务和债务的透明度,走可持续融资和高质量发展之路。
作者:何滨 ,北大纵横特聘合伙人
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车位收费权来融资合法么
需要根据当地行政机关的政策而定。
各部门的职责不一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有管规划的,有管修路的,有管安红绿灯的,有画停车位的,有出台收费标准的,有拍违章的等等,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他们各负其责运行着,他都受政府授权或委托才可以干这些事,合法性并没有什么问题。
2012年12月31日政府发布的《四部门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中提出:“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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