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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传销殴打致死(被骗传销殴打致死游戏)详细内容

招生信息网 2年前 (2023-01-13) 行业 86 views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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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传销殴打致死是怎么回事?

据安徽商报消息被骗传销殴打致死,去年7月被骗传销殴打致死,22岁的小军(化名)刚从某重点大学毕业,被一名女网友骗到合肥拘禁在一传销组织内。接下来几天,因为不听话,小军遭多人殴打体罚,最终年纪轻轻的被骗传销殴打致死他永远离开被骗传销殴打致死了人世。

近日,欺骗、拘禁、殴打小军的七名90后被告人在合肥市中院受审。

大学生刚毕业被骗传销窝遭殴打

小军是河北人,去年7月份从一重点大学毕业后,离开家去见一名女网友。然而,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家。家人曾经电话询问过小军,收到的回复是:“别问了,我没事。”而之后,小军就处于失联状态。原来,小军去见的这名网友,其实是一传销组织的成员程某。当年7月12日,程某将小军骗到合肥一传销窝点。

该传销组织内人员较多。从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张某、芦某某、师某某等7人加入该名为黄氏顺心的传销组织,他们均是90后,来自河南、河北、山东等地,该传销组织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力高共和城租用了多间房充当活动场所。

小军被骗来后,该窝点负责人张某安排芦某某等4人看管,并给其讲课洗脑,随后小军一直被强行拘禁在该窝点内。因小军始终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张某等5人对小军实施了殴打。

5名传销成员被指犯故意杀人罪

同年7月15日早晨,被殴打后的小军出现异常,神智不清。随后传销组织人员将小军背到楼下。

在传销人员背着流血的小军到小区门口时,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一名开车路过此处的某医院医生对小军进行了及时心肺复苏急救,但遗憾的是小军伤势太重,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小军因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脑干出血死亡。

检方认为,张某等5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导致他人死亡,5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程某等2名女子将小军带至传销窝点交给他人进行非法拘禁,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害者家人提出71万元附带民事赔偿

昨日在庭审现场,张某等5人均承认他们打了小军,但都表示自己打得不重。庭审中,有多名被告人表示自己当时也是被其他人骗进传销组织,遭遇拘禁。昨日,小军的父母均来到庭审现场,要求从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另外,提出了共71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此案未当庭宣判。

如果遭遇诈骗和传销人员了,我直接打死了这些人可能会被判多少年?

涉嫌诈骗罪,应当按照诈骗的数额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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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会打死人吗?

这中现象有的

男子欲逃出传销窝点被捂死 组织头目为女大学生

“简单暴力,有很强的泄愤感哦,想报仇的来吧!”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2日 来源:网易社区

图为:传销人员武虎参与杀人,他妈妈为之哭泣

28岁的甘肃男子郭华,曾经从传销窝点中逃离,今年刚刚结婚,妻子怀孕,却再次被同学骗入位于襄阳的传销魔窟。

5月19日深夜,郭华欲逃离,却被8个男子摁倒在地,有的压腿,有的压胳膊,有的用毛巾捂鼻口,4名女子放音乐防止邻居知晓。不久郭华停止呼吸。随后,他的尸体被抬到附近医院。传销团伙的13名成员分三路撤离,结果被民警悉数抓获。

昨日,该团伙中8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5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男子被忽悠到襄阳

深夜陷入传销魔窟

郭华来自甘肃省天水市,在河南三门峡市一所中专毕业后,到洛阳打工,收入一直不是很高。今年他结了婚,妻子还怀了孕。因经济上捉襟见肘,便有了跳槽的念头。

河南男子张涛,是郭华的中专同学。今年初,张涛认识了女网友“殇”,两人聊得很投机,并很快“恋爱”。今年2月,张涛只身来到襄阳寻找“殇”,可真实情况让他大吃一惊,“殇”的真名叫李婷,来自陕西,是襄阳一传销组织的理事。张涛一到襄阳就被控制,慢慢被洗脑。为发展下线,他想到了同学郭华。

今年5月中旬,张涛拨通了郭华的电话。“老同学,我在襄阳开了两个服装店,你能否过来帮忙,待遇好说。”郭华信以为真。

5月19日晚,郭华只身抵达襄阳火车站。前来接站的不是同学张涛,而是两名女子。

其中一名女子就是李婷,她说:“张总很忙,委托我们来接站”。为了打消郭华的顾虑,她拨通了张涛的电话,张涛电话中告诉郭华:“生意忙,要发货。”

就这样,郭华放心地跟着她们来到一栋民宅。不料,郭华上了5楼,刚踏进门,就被多名男子控制。

欲逃跑遭到群殴

被捂鼻窒息身亡

郭华曾被骗入传销窝点,损失近一万元才逃脱出来。他发现自己再次掉进了魔窟。

有了上次的经历,郭华异常抵触,他拼命地朝门口冲去,想要逃跑。“我们这是新型营销,既然来了就要配合,否则有你好果子吃。”有人吼道。

很快,更多的人围住了他。

他们的女头目示意教训郭华,很快,郭华被8名男子按倒在地,有的压腿,有的压胳膊,有的用毛巾捂鼻口。

郭华的同学张涛吓呆了,一动不动。而4名女子,还拿出手机播放音乐,掩盖住声音,防止被邻居知晓。

时间一点点过去,郭华脸部开始发紫、嘴唇发黑、小便失禁,不能动弹。这时,他们才住手。“不动了,让他歇一下。”为防止郭华醒来逃脱,他们轮流守夜看护。

直到5月20日凌晨3时30分许,他们才意识到郭华已因窒息死亡。女头目紧急制定了抛尸计划,决定分三路撤离现场。

5时30分,4名男子抬着尸体来到路口,拦下一辆三轮摩托车,称“喝醉了,酒精中毒了”,紧急将尸体送到附近一家医院。趁着行人稀少,他们把尸体放在门诊大厅门口,迅速离去。

凌晨6时许,医院门卫发现尸体急忙报警。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迅速查办。5月21日,13人全部落网。

昨日,参与殴打郭华致死的8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郭华的同学和4名女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传销头目是女大学生

鼓动下线骗亲友加盟

昨日,记者来到襄阳市高新区孙庄村,实地探访了这个传销窝点。

一栋6层高的民宅,分成十几个独立的房子,基本都租给了住户。502房间有60多平方米,就是案发的传销窝点。

房间里布满灰尘,没有空调电扇。里面的被子,叠得整整齐齐,像豆腐块一样。

墙壁上贴着一张泛黄的纸,上面写着作息时间和管理规定。早上6点半起床,8点半上课,晚上9点半熄灯。业务员之间相互争吵,擅自动“大主任”的东西,发现一次扣20元;未经同意拿手机,发现一次扣5元。“他们实施半军事化管理。”办案民警介绍,“大主任”就是这个窝点的头目,是一名23岁的女大学生(已经毕业,大专),名叫李微,来自河南省台前县。她的口才很好,善于交流,入伙一个月,便成为头目。

涉案的13人中,年龄最大的45岁,最小的只有21岁,基本都是80后、90后,其中包括4名女子。

他们每人每天还要交7元生活费,自己买菜做饭,基本都是青菜,很少见荤。晚上,女人睡床,男人打地铺。

女头目在给他们洗脑时宣称,国家正在实施一项秘密人才计划,只要交2800元加盟费,两年后就可获得500万元创业基金。如果发展一个下线,可以从加盟费中提取30%。就这样,鼓动大家进行人际关系网络营销,骗亲戚、朋友、同学和陌生人。

传销组织有打人事件么!

有,10日从杭州桐庐警方获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当地警方破获的传销团伙群殴致死一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一审宣判。4名参与杀害湖北籍男子王强(化名)的传销组织者王某、陈某、谭某、杨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死刑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

经查,涉案传销团伙常对受骗入伙的受害人员进行暴力管制,稍有不服者便采取暴力殴打方式逼其就范。受害者王强多次试图逃离组织,王某等4名传销团伙管理成员对其群殴,最终致其死亡,并将王强遗体埋尸深山。

为锁定团伙成员故意杀人的切实证据,桐庐警方专案组先后花14天时间“劈山寻尸”,几乎将半座山挖开才找到受害人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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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3/01/13作者:招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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