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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杨金德冤案(南阳杨金德案最终结果)的内容

北上广深国际学校 2年前 (2023-01-22) 企业 119 views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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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奥奔老板涉黑案这么大的案子为什么媒体没有报道?南阳奥奔涉黑案的证据在那里?

开庭当天不让记者进入。10天审理情况表明南阳奥奔涉黑案是一个冤案

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

2011年7月5日,在南阳市唐河县,公开审理了杨金德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过八天的审理,本案涉及六个罪名,分别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凭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理发现,表现上看是一部杨金德的犯罪史,但实际上是南阳公安、法院、行政三部门的重大问题史,司法、就查明的问题反映出来了南阳司法、行政多个部门执法的不严肃性,而正是这些司法部门的不严肃性,导致了众多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这是我们国家当前面临一个社会问题,要想有和谐的社会生活,必须彻底治理司法不公,现将本案的聚众案件情况作一下简介

一、杨金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

1、2010年9月27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的两位执行法官(名字暂时不公布)因为一起执行案件从南阳奥奔公司(总经理杨金德)中国银行帐户划走了一部分钱(经开庭知道是8.6万元),但是二位法官在执行时所依据的执行裁定书没有生效,执行必须有生效的执行依据才可以,否则执行划款就是违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二位执行法官在没有送达执行文书的情况下强行划走了奥奔公司的钱,引起奥奔公司的不满,于是员工找到银行,银行说这是法院的事,你们去找法院吧,银行同时通知了两位执行法官,二位执行法官告诉银行让奥奔公司去法院找两位法官解释。

2、晚上7点左右,奥奔公司的员工来到法院,去了十几个员工,在法院门前二十五米的人民路的人行道上打了几个横幅(南阳基本的上访方式),中途还有员工放了鞭炮,并一直要求让法官出来解释(两位执行法官要求员工来法院解释,但一直拒绝出面),这期间法院的司法警察将公司的员工抓了两个进去(法院的执行法警在法庭以外的范围采取强制措施违法),之后更加引起员工的愤怒,有的员工买了农药要在法院门口自杀,仍无人来解释。

约晚上9点以后,这时现场来了一位院长(名字暂时不公布),据被告人当庭供述,此院长酒后来到现场(用执行局的证人话说说,这是院长是回单位办公,晚上九点酒后办公可笑不?)自己在门口站不稳倒在地上,这时卧龙区法院的干警们齐刷刷拿着早已经准备好的催泪瓦斯、警棒对奥奔公司的员工进行殴打、抓捕(十几名被告的当庭供述),被非法拘禁在法院达十几小时。

二、该案因上访而被作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

1、当天晚上奥奔公司的员工组织人员,抬着被打伤的员工进京,去北京信访局、中纪委上方,后来南阳市的政法系统,比较关注这个案子,有指示让认真查明案件真实,本来领导的意思是让查查这个事到底是谁错了,有道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卧龙区法院与公安为了舞弊(合理的怀疑)自己对被执行人进行违法抓捕的行为,也为舞弊自己的执行错误(二位执行法官也可能到现在还没有发现自己的错误),就把一起连治安管理案件都算不上的小事情,发展壮大成一起刑事案件。

2、根据法庭调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当时法院是否正常上班就成了本案的焦点,本案的侦查机关从张衡路派出所调查了一份证据,证据名称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本案确定卧龙法院当时是否上班时间的主要证据就是这个登记表,但经过法庭质证,可证明该证据系张衡路派出所涉嫌作假,证明内容不真实,侦查机关立案后,可能发现证据不足,于是就想通过“造势”来作为一种社会的影响(合理怀疑,理由如下面第三点),于是就在南阳吧里匿名发了一篇名为《奥奔老板真黑恶 不择手段霸地产》帖子。

3、《奥奔老板真黑恶 不择手段霸地产》的由来。

该帖子的内容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出奇的一致,第一篇是强迫交易罪,第二篇分别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这个帖子里面所涉及的问题几乎都是当时作为保密资料(侦查卷)里的秘密信息,能公布这一秘密的只有本案的侦查机关,最不应该的就是在这个贴子内容故意参杂一些虚假信息,比如“杨金德以每人200元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这词是公安惯用词语)有恶棍五六十人(现场只有员工十余人,不知另外的恶棍是法警?还是围观群众),携带凶器(公安审讯的专用词汇)”另外,该帖子还透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就是卧龙区法院划拨款项的金额(8.6万元),这个信息也是本人在法庭调查中看到的,在之前根本不清楚,而清楚这一事实的也只有两个部门,一个是本案的侦查机关,一个是卧龙区法院,这个贴子的由来,也就让正常人产生了合理的怀疑,其来源不言而喻。

三、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意见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的法庭调查及公诉人证据出示,辩护人认为奥奔公司的员工到法院找陈红占、渠涛二位法官了解被执行情况,并无不妥,也并非无理取闹。其次,奥奔公司员工到达法院时法院已经下班,未影响法院正常工作,也未给法院造成严重损失,辩护人认为杨金德及其他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意见如下:

辩护意见(一)2010年927事件的根本起因是卧龙区法院违法执行导致(3个理由)。

1、卧龙区人民法院在奥奔公司的民事执行案件中违规划款,是本案的起因

2010年9月27日上午,陈红占、渠涛二位执行法官,在没有向奥奔公司送达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用未生效的执行裁定书从中国银行划走了奥奔公司存款8.6万元,根据公诉人出示本罪的所有证据,并未发现该执行裁定书的送达文书,也就是说据以执行的裁定书未送达给奥奔公司,未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是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常识,如此明显的违法执行,本来是不应该发生的错误,但我相信到今天为止渠涛和陈红占两位同志仍未发现他们的错误所在,这恰恰说明了卧龙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辩护人后来想了想,如果9.27事件不发生,那将来也必然会发生6.27,8.27案件,因为卧龙区法院的这种不严肃的司法态度决定了这一切,辩护人认为这是927事件中,卧龙区法院的第一大错。

2、奥奔公司员工去法院目的是了解、查明、索取执行文书,不具有闹事的主观故意,但针对奥奔公司员工的合理要求,卧龙区法院未给予及时解释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

奥奔员工向银行了解被执行情况时,被银行告知去法院找陈、渠二位法官解决此事,根据陈红占证言,证实2010年9月27日下午银行工作人员曾数次向陈、渠二人通告被执行人的异议,陈红占要求银行工作人员通知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并在法院一直等到下班后,开车离开了法院。再根据渠涛证言,证实2010年9月27日当天下午银行同样数次向其告知奥奔公司的执行异议,他同样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如果有什么疑问,到卧龙区法院说,这两位执行法官的证言证明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是应二位法官邀请而去,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求二位法院说明执行的依据和相关法律手续,这一事实即有陈、渠二人的证言,又有除杨金德之外十余名被告人口供相印证,事情到这儿,本来可以很好的解决,但遗憾的是,陈、渠两位法官并未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即使在十余名员工到达法院长达数小时后,仍未见到、听到二位法官的解释,陈、渠二人出尔反尔的执法态度,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这是卧龙法院的第二大错

3、卧龙区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卧龙区法院法警违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对张路路、温桂洋进行违法抓捕,根据被告人乔新洋、杜书记、张正飞等人供述,及吕付浩、马军证实2010年9月27日司法警察对奥奔员工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引起了奥奔公司员工情绪的失控,而这一切并不属于事先安排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这与有组织有意图的聚众扰乱行为不同,违法对奥奔员工进行抓捕是卧龙区法院造成事态崩发的第三大错误。

正是由于卧龙区人民法院的上述三大原因,造成事态失控,卧龙区法院对于927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能充分考虑这一被害人过错情节,同时希望法庭在对本案依法判决时,应根据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对卧龙区法院的违纪行为向相关纪检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辩护意见(二)、奥奔公司的员工并未影响卧龙区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1、没有证据证明奥奔员工有堵大门的行为

根据卧龙区法院监控录像和本案17名被告人当庭供述可以证明两点:第一,打横幅的位置是在法院门前三十米远人民路的人行道上。第二,本案的十七位被告人有六位被告人看到人民法院的大门是开着的,有车辆自由进出,由此两点可以证明本案的十七名被告人并未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认定奥奔公司员工18点15分到达现场的时间系张衡路派出所与卧区法院故意造假。

去法院的工作时间成了本案的焦点,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到达法院的时间点,其主要证据是卧龙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这些证人与本案执行部门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效力较弱。根据渠涛证言以及所有被告人供述,还有南阳市公安局的接警记录(这里说的是南阳市警令部,而不是张衡路派出所)都证明公司员工到达现场时间是晚上七点以后,这一事实可以确定。

本案公诉书第9页认定奥奔员工到达现场的时间是18时许,侦查机关也注意到这一重要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凭证言证明,于是侦查机关收集了一份由张衡路派出所出具的“授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该“登记表”证明奥奔员工到达现场时间是18:15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信度较大,但辩护人经与其它证据相对照后,认为该证据系伪造,根据“登记表”显示奥奔员工18时许就开始泼洒农药,这与庭审中查明在晚上9点左右泼洒农药事实不相符,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卧龙区法院出具的证明,都能证明泼洒农药的时间是在9月27日晚21时许,而张衡路派出所在晚上7点的报案内容就记载了晚上9点发生的事情,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假证,这让辩护人可以确信张衡路派出所与卧龙区法院在共同作假,卧龙区法院为了舞弊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张衡路派出所进行了不光彩的合作,目的在于在舞弊卧龙区法院的“错误执行”,这让辩护人联想到涉黑案的第三个要件“保护伞”,辩护人认为在卧龙区法院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后面,同样有一把保护伞?他们通过作假报案记录,通过罗列虚假案情操纵网络评论,辩护认为这个“袒护、舞弊”卧龙区法院的保护伞是不是也应该打掉!

辩护意见(三)、奥奔公司员工到法院讨说法的行为并未给法院造成严重损失

根据本案的证据卷,辩护人没有看到奥奔公司员工打砸行为,也没有看到关于本案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估报告,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卧龙区人民法院受到了什么样的严重损失。

根据以上辩护意见,可以看出9.27事件,是卧龙区法院一味的“隐瞒、舞弊”自己的执行错误造成的。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是应陈、渠二位法官的要求而去,到现场后并未堵塞大门,没有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没有给卧龙区法院造成严重损失,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特征,所以辩护人认为杨金德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虽然奥奔公司的员工在维权时人数较多,并且有打横幅、放鞭炮的行为,但这种行为虽有违反《信访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能,但这仅是违法并非犯罪,刑事处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有其严格的定罪原则和定罪程序,就查明的事实来看,奥奔公司员工的维权行为有违规不妥之处,但与犯罪相去甚远,每个事情都有其本质的原因,本案是因为卧龙区法院执行错误,引发927事件,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奥奔公司员工进京上访,上访事件影响到政法系统的领导责任,这才有了今天的庭审。

把927事件做成刑事案件(不管是聚众还是涉黑),即可以让卧龙区法院把自己执行错误舞弊在看守所,又可以杜绝上访事件的继续发生,一举两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此案发。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司法环境,让辩护人深感不安,国家的公权力为了某些人的意图变成了他们个人的“私有武器”,辩护人称这种行为是“公权力的私有化”,正如本案被告人杨金德所当庭高呼的一样,这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而我们本案的公、检、法还有本案的所有被告人都成了这种公权力私有化的刀俎肉。辩护人恳请我们的审判庭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判决杨金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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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杨金德,是什么原因,从高处跌下来的?

是一不小心捅南阳杨金德冤案了法官南阳杨金德冤案的屁股南阳杨金德冤案

南阳杨金德到底是什么人物

曾经穷困潦倒,后来靠卖假酒来维持生计,接着依靠亲戚卖五羊新世纪摩托,正好赶上好时代,买摩托特挣钱。因为这发家,后来改行买汽车,五菱之光。奥奔汽车城老板,人说不上太坏吧,一般。这次主要原因可能是骂法官,和法院对着干,才落得如此下落。仔细看你就会发现,根本没大案。她就是太把自己当回事了,有了钱就以为政府没办法了 ,知道了,主要是去北京上o访。让一个人装死。

河南南阳杨金德是好人吗?刑讯逼供是真是假?

就算他不是个好人,但是他连最基本的人权总该有吧?一个正常人,进了“中国的”看守所,你,再别想,完整的,“走”出来

南阳杨金德冤案后来情况怎么样了?

你好,最终判刑18年,刑讯逼供没有认定,如今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已经成为植物人状态,当初的法官及办案人员几乎都已经高升。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院长乔国和目前在南阳中院审判委员会,南阳中院刘子国还依然在南阳中院,刑讯逼供杨金德的唐河县法院刑警王付强在2016年莫名其妙死亡,卧龙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兵也莫名死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

杨金德的刑讯逼供案

杨金德因“抗议法院违法执行”获重刑的情节在当地饱受争议;其接受的刑讯逼供手段更离奇:竟被关入笼子“与狼共舞”。

逼供 体罚后与狼狗同笼

根据10多名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他们被捕后,被送进了南阳警犬基地。据这些被告人称,其遭受的刑讯逼供包括:殴打、罚跪、灌辣椒水、针扎、坐火箭(把啤酒瓶塞进肛门双脚需腾空)等,惨不忍睹。

另有两种极富警犬基地“特色”的方法,一种是把人关到特制的笼子里,露出头部,让警犬来舔脸,命名为“鬼洗脸”;另一种,是把人戴上脚镣手铐后,和狗关在一起,这被称为“与狼共舞”。

“我怕被狗吃了,还没人来给我收尸!”杨金德说,这样的折磨和摧残,让他们大小便失禁,生不如死。

他们称,在警犬基地被折磨够了,逼出了警方想要的口供,才被送到看守所。

对于这些被告人的指证,公诉人仅提供了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称该队“在办理杨金德等人涉黑专案过程中,办案民警在抓捕、审讯等侦查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没有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的情况。”

对于辩护方所要求的审讯同步录音、视频等证据,公诉人没有出示。

记者日前前往南阳,实地探访了这个警犬基地。其位于白河东岸盆窑一片杨树林里,大门上还挂有“南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的铭牌。

知情者引领记者前往一幢三层建筑物查看。一楼走廊全部上有铁栏杆,所有房间均被厚厚的窗帘遮住,看不见里面情形。知情者称,审讯就在里面进行,特制的笼子就在其中。

伸冤 写报告给领导无果

“杨金德案即便一审认定的所有事实都是真实,甚至罪升一级,将在法院讨说法的行为认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那么他也不是黑社会。”本月8日晚,杨金德的二审辩护律师朱明勇在其微博上写道。朱明勇告诉新快报记者,一审时,杨金德是被抬着上法庭的,“因为受到酷刑和自身疾病未获医治造成,他已瘫痪近一年”。

杨金德天天写书面报告给当地领导,要求及时对症治疗并做伤害鉴定,但约见驻所检察官等均无果。

卧龙区法院院长乔国表示,执行手续完全合法,称“追刑责与法院毫无关系”。该案一审审判长、唐河县法院牛海利法官拒绝就此案发表看法。目前本案还在二审中。

我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陈有西、周泽、富敏荣、杨金柱、杨大飞等谈及杨金德案,均表示:这种陷害惨案执业多年闻所未闻,手段令人发指。对于这种案子,不仅要辩护,还要控诉,要追责。

与狼共舞

有两种极富警犬基地“特色”的方法,一种是把人关到特制的笼子里,露出头部,让警犬来舔脸,命名为“鬼洗脸”;另一种,是把人戴上数十公斤的脚镣手铐后,和狗关在一起,这被称为“与狼共舞”。事态还在发展,希望广大网友严重关注。

关于南阳杨金德冤案和南阳杨金德案最终结果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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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3/01/22作者:北上广深国际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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