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藏线上都有哪些不文明的举动?
一、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每年7-8月,是西藏最美的季节。这个季节里,格桑花在道路边肆意欢笑,杜鹃花在高山间碾压群芳,油菜花在日喀则金黄绽放。
然而,高山峡谷上,也有令人揪心的各色垃圾:酒瓶、废弃帐篷、登山绳索、食品塑料带。
牦牛等牲畜吃了这些垃圾会死,志愿者们要去别人去不到的悬崖捡拾垃圾,多多体谅他们,少扔垃圾。
二、随意评判信仰
西藏,历年吸引很多人朝拜,有些游客不明白朝圣者的信仰,就随意评论。希望游客对朝圣者报以尊重,他们有些人病痛缠身,有些人生活混沌无希望,如果有个精神慰藉,对他们而言是幸福。
三、破坏习俗
西藏有很多本地习俗,比如不能随意摸头等,进藏前要做好攻略,以免产生困惑。
有些地方有一妻多夫制度,但这种制度的背后是落后的经济条件,而且已经逐渐消失。不要随意评判别人的习俗。
四、未经允许拍照
许多人进藏喜欢各种拍,拍美人、拍喇嘛或觉姆,拍牦牛等。
需要提醒的是,不要随便在僧人谈经论道时拍摄,这会影响他们正常的授课,也不要随意拍摄他人,如果对方拒绝和反感这种行为。
五、捡穷游妹子不坏好意
川藏线上有很多徒步穷游的,部分司机不怀好意,但多数善良正直。
六、占道超车
占道超车很麻烦,车子体积本身就大,很容易阻滞其他司机开车的进度,而且也容易扣分,出现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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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混乱!拉萨景区游客翻护栏抢门票,该行为都有哪些不可取之处?
游客翻护栏抢门票的行为存在诸多不可取之处,这种行为一方面会给游客自身带来人身安全威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景区公共秩序的管理,所以还是希望广大游客无论身处何景区都要遵纪守法,不要因为一己私利做出不恰当的举动。
在护栏设置之初就是为了防止游客进到指定的地方,而在拉萨景区游客却公然翻过护栏抢票,这样的行为非常不值得提倡,就算护栏是拿铁柱或者其他光滑的材料制成,可是仍然会存在危险,例如在推搡中翻护栏一个不小心给推下去,又恰好不小心磕到了地上的石块之类的尖锐物品,这真的不会有人会担心安全问题吗?又或者在翻护栏的过程中因为腿部动作用力过猛发生抽筋之类的,这样会对生命健康产生威胁,所以尽量还是不要在拥挤着去翻护栏。
景区作为人流量大的区域,公共秩序异常重要,井然有序不仅可以给游客带来舒适的游玩环境,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景区的安定和谐,而游客跨过护栏争抢门票的举动,对于景区秩序的维护很不友善,既会增大景区关于安保措施等方面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也会使整个景区显得并不那么专业,一个秩序不好的景区是不会有游客继续去游玩的。
总而言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论是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还是为了景区的以后发展,还是希望每一个游玩的游客都能够遵守景区的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营造一个和谐完美的游玩氛围,如果门票实在难抢,那可以避开旅游旺季再去,不要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淡季也照样可以旅游,不仅景区不会拥挤,就连高铁、酒店等也不会拥挤!
网曝!游客开车碾压草原,并且骂牧民!如何制止不文明的旅游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的话,那么想要制止这些不文明的旅游行为的那么是可以通过这个严格的法律来制止这些不文明的旅游行为的,只有让这些游客那么知道的做出这种不文明的旅游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那么让他们亲身的体验到了这个严重的后果之后,那么他们自然而然是不敢做出这种不文明的旅游行为
严格的惩罚
对于这些不文明的旅游行为的话,那么只能够通过严格的惩罚从重从严的处罚他们,那么他们才会知道做这种事情的严重后果,那么当他们体验到了这种后果,知道了这种严重的后果之后,那么他们自然人就不敢做出这种行为,只有通过严格的处罚,那么才能够制止这种死刑,只有他们被法律惩罚的时候,那么他们就不会再去做这种行为了,因为他们知道了之后这种事情的严重后果
杀鸡儆猴
面对这种行为的发生吗?那么一定要从严从重的处理,那么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这种事情,那么只有让他们知道了做这种事情的严重后果,但凡发现一个人做出这种事情,从严从重的使用法律制裁对方,并且将这一个事情宣布出去,那么,他们就不再敢做这种事情了
总在说想要制止这些不文明的旅游行为的话,那么是要通过法律来惩罚他们这样的话才能够让他们知道做这种事情的严重后果,那么才能够制止这种不文明的旅游行为,因为他们之所以敢做出这种不文明的旅游行为,也是因为没有人去监督她们,因为他们知道做出来这种文不文明的旅游行为,也没有人去制止他们,没有什么严重的后果,他们还敢去做出这种行为,当有人做的这种行为并且被严格惩罚之后,那么他们自然而然就不敢做这种行为的
拉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健全法治与德治、倡导与约束、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第九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第十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幼;
(三)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合理设置电子设备音量;
(四)不在公共场所躺卧、踩踏座椅,不以言语和举止侮辱、挑衅他人;
(五)维护市容整洁,不违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二)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不得影响他人;
(三)配合执行疾病预防措施,按规定佩戴口罩;
(四)不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和居民楼内外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小广告;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 在维护交通出行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车辆行经斑马线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主动让行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非紧急情况不占用应急车道;
(三)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车外抛物;
(四)车辆应当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无障碍车位和消防通道等;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不得随意丢弃和毁损;
(六)出租车、网约车不得拒载、甩客,不绕道行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接打电话;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八)其他维护交通出行秩序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在维护网络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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