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福康的介绍
吴福康南京政法委书记,男南京政法委书记,1957年4月生南京政法委书记,汉族南京政法委书记,江苏南京人,中央党校大学,工程师、经济师,197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3月参加工作。现任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1 吴福康同志历任上海市政局城市排水管理所(处)团支部书记,宣传组干事,团委副书记、书记,南区防汛站党支部副书记、书记,东区防汛站党支部副书记、书记、副站长,管理处党委组织员、副书记,浦东新区城市排水建设管理署党总支书记、署长,区城市建设局市政处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区农村发展局局长、农村工作党委副书记,外高桥功能区域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川沙功能区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川沙新镇党委书记,区农业委员会主任,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党工委书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区民防办(人民防空办、地震办)主任。1998年取得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大学学历。 吴福康同志是中共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代表。曾获全国水利工作先进个人、上海市建设功臣。
刘捍东的履历
1977.10——1978.12 在南京市江浦县通用机械厂参加工作。
1978.12——1980.12 南京师范学院浦口物理专科班学员。
1981.01——1983.08 南京市江浦县第二中学教师。
1983.09——1990.02 南京市江浦县委办公室秘书。
1990.03——1992.11 南京市江浦县城东乡乡长助理、副乡长,党委副书记、乡长(1989.08—1992.06 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2.12——1994.06 南京市江浦县珠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4.07——1994.08 南京市江浦县珠江镇党委书记。
1994.09——1997.06 南京市江浦县委常委、珠江镇党委书记。
1997.07——1999.07 南京市江浦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9.08——2001.11 南京市江浦县委书记、县长。
2001.11——2002.05 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京市江浦县委书记、县长.
2002.05——2005.07 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京市浦口区委书记,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05.07——2006.09 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京市江宁区委书记。
2006.09——2008.04 南京市委常委、江宁区委书记。
2008.04——2009.01 镇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9.01——2012.01 镇江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201——,江苏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兼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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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是怎么回事?
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当天,老太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扩展资料:
案件影响:
“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
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
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
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彭宇案
人民网-南京市政法委书记: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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