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2012年7月1日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正式开始实施,这一部法规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相关处置方式做了专门的规定,对于我联社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我联社的信贷业务行为有很大的规范作用,在这里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一、相关概念的定义。
(一)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这个概念告诉我们必须满足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否则相关土地将被定性为闲置土地:
1.从开发时间上看,按照相关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在规定的动工开发期满一年之内必须开工。
2.从开发土地面积上看,开发的土地面积比须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中止开发建设不得超过一年。
3.从开发投资金额看,已投资额比须达到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不得超过一年。
(二)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这个概念告我们应注意几个关键点:
1.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2.根据施工项目的规划,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三)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这个概念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不得把我们俗称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款项列入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人为的夸大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
二、闲置土地的成因和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对闲置土地的成因划定了一个标准,即“是否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一)针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况:
1. 具体表现情形。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2. 处置方式。
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置方式如下: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二)针对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以外的情况,具体处置方式为:
1.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这里我们看到,对于非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的方式相当严厉,如果是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且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七条)。如果银行此时为抵押权人,将产生极大的风险。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其他几个重要规定。
(一)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该条款主要是确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起始点,也是我们银行人员审查材料的一个判断依据。
(二)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该条款着重针对存在恶意囤地、炒地的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限制,不光是新的用地申请不被受理,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也不得办理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将直接面对抵押物的处置风险。
(三)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该条款强调了闲置土地的信息备案制度,如果未按照登记备案的,即便是“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况,也不得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置。
四、银行从业者的风险应对措施。
房地产抵押作为银行业信贷业务的中一项最重要的担保方式,一直以来备受风险管理者的青睐,房地产也依靠其本身自有的保值乃至增值性而成为担保物的首选。而对房地产抵押的类型做进一步分类,我们发现,以土地使用权的作为抵押的业务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而且涉及金额巨大,单笔业务中土地的评估价值基本上都在千万元以上,因此一旦出现风险,很有可能对我联社造成极大的损失或耗费巨额的处置成本。
从《办法》不难看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时,尤其要防范其成为闲置土地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这里有几个风险防控点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因此对闲置土地的定性,应该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作为标志。除此之外,我们只能将相关情况描述为“涉嫌构成闲置土地”。
(二)在受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业务时,首先要判断该土地是否“涉嫌构成闲置土地”,主要从土地未动工开发时间(是否满一年)、土地已开发用地面积与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占比(是否达到三分之一)、土地开发已投资额与总投资额(是否达到百分之二十五)这三个指标进行判断(参照《办法》第二条)。
(三)动工开发这一概念有着严格的定义,必须是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根据施工项目的规划完成项目的地基施工(参照《办法》第三十条)。
(四)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参照《办法》第三十条)。
(五)对由 国有建设用的使用权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闲置土地,如果是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银行客户经理在受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业务时,应收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缴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发票等材料来判断相关宗地是否涉嫌为闲置土地,对于涉嫌土地的使用权,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不应以其作为抵押担保。
2014年9月
附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 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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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要几天录入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
7个工作日内录入。根据相关资料调查得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签订合同后将会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是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担任第一完成单位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黎韶光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吴洪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黄鹤图,卢静,孟凡荣,王薇,杨帆,刘洋,范延平,宫玉泉担任主要完成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一项科技项目。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主要有哪些功能?
(1)数据采集功能。此功能主要通过数据录入系统实现。地方端使用系统录入软件,按照既定的格式、标准,采集、整理数据信息。这些数据包括土地供应计划数据、土地供给情况数据、收购储备数据、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数据、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和园区的有关数据等信息。
(2)信息发布功能。全国各县、市都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发布土地供应计划、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公告和土地供应结果三方面信息,并按总量和结构、时间和区域、全国范围和重点地区进行指标统计,及时提供和发布全国及重点区域、重点城市的土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等动态变化情况。中央端和地方端依据系统的数据资源出具的监测分析报告经审批后,也可在网上公开发布。
(3)宗地查询功能。系统设置了土地出让公告查询、土地出让结果查询、土地供给情况查询、收购宗地信息查询、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信息查询等宗地信息查询功能,以满足用户获取具体宗地情况的需求。用户根据系统的提示,输入所要查询信息的已知关键字段,便可以实现查询功能。
(4)监测分析功能。以土地市场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对土地市场进行动态监测分析,总结一定时期内土地市场运行的总体情况和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分析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深层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建立土地市场快速反应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本系统在设计开发时充分考虑地方不同的网络条件,没有条件上网的地区,可以通过录入系统中的信息分析功能分析所录数据的动态变化情况。有网络环境的地区,可以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和政府部门监管规范市场的需要,单独形成地方版,便于地方进行相关信息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运行状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我国为了有效的利用闲置土地和处置闲置土地,特意的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解决这类问题,并且修订了相关的闲置土地处置的办法。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我国现如今发生的各种情况。并且随着我国闲置土地情况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也在不断的完善着。那么我国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都有什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 证人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 管制 、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 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 土地出让 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 抵押权 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 证据 ;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 经济纠纷 ;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 抵押 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我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出台了相当完善的法律条例和明文规定。因为我国地大物博,所以各个地区的闲置土地更是情况不一。基于这样的情况,我国法律对于我国各个地方闲置土地进行了完整并且完善的法律条文规定。有效的解决了我国闲置土地出现的问题。
村级土地管理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下面我收集了有关村级土地管理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篇一:土地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xx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积极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度健全,措施有力,扎实开展工作,为构建和谐国土,努力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各级领导重视,制度建立健全
我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规范城管监察中队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土地执法监察管理工作,由村镇建设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土地监察和信访调处工作,违法用地得到有效遏制。镇政府与各行政村(社区)订立土地管理与村镇建设目标责任书和拆违控违目标责任书,对制度建设、耕地保护、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监察信访等项目都明确了职责和目标,在制度上得到健全保障落实。同时,镇政府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和土地管理,结合6月份土地宣传月活动,利用宣传车、在集镇范围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多次举办土地管理工作培训班和拆违控违工作会议,提高了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对土地管理的责任性和法制意识。
二、管理扎实,措施有力
针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理念,扎实工作作风,树立起节约集约、保护与保障用地的意识,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较好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根据上级要求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及时调查摸底,扣清底子,为经济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于6月底完成修编上报工作。
二是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用途。依法审核,优化服务,积极主动办理各类项目报批手续,全年共报入农转用项目25只,面积808.7亩;办理供地项目8只,面积106亩;已进入挂牌9只,面积112.9亩;成交7只,面积108.9亩;办理土地使用证15宗,面积182.7亩,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肯定和用地单位的好评。
三是积极完成好建设用地复垦。上报项目2个,面积15.0495亩,目前实施15.0495亩,此项工作正抓紧实施中,包质包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复垦任务。
四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及矿产资源管理。全镇地质灾害隐患点2个,发放好明白卡,落实专人监管,与村及具体责任人签订地质灾害监测检查协议书,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排查,及时掌握信息,做到日常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大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力度,今年发现非法开采多起,会同国土xx分局等单位进行认真巡查和严肃查处。
五是加强对土地监察信访工作的管理,有效开展土地巡查执法拆违控违活动,做到人员、车辆有保障,并明确责任区域,土地巡查执法小组及时发现和阻止负责违法占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一年来,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开展百日行动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共组织拆违12起,拆除违章建筑面积4300平方米。有效打击和遏制了私自乱搭乱建的行为。同时,共接受各类信访件97件,其中来信、来访33件,市长、区长、有奖举报电话64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答复,报结率100%。我们始终坚持认真受理,调查分析,及时回复,有效化解矛盾,坚决杜绝越级上访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六是积极配合省区重点工程。及时完成上报沪昆客运专线杭州至长沙段的主线及安置区块的农转用资料,使报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三、真抓实干,成效显著
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健全,管理扎实,镇村两级干部对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都有较高的意识,能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能够做到齐抓共管,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作,协助做好土地征用,基本农田保护等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章用地,确保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虽然,xx镇今年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取得一点成绩,距上级部门的要求还有距离,一是保障与保护用地矛盾依然突出;二是镇村两级部分干部土地管理意识不强;三是违法用地时有发生、信访居高不下,处理难度较大。但我镇在新的一年里有信心、有决心努力做好国土资源工作,争取成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镇。
篇二: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总结
认真落实“345”学习计划,积极开展“四联五员”活动,参与“决战进百强 我要做什么”大讨论,以《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年初工作目标和局党组工作部署,在全科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兄弟科室的积极配合下,积极工作,热情服务,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利用批、供、用全程监管。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规范土地市场动态检测与监管系统的内容填写、权限设置、工作流程。提高运用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平台进行批后监管的水平,发挥土地参与宏观调控有效作用。加强依法依规、全程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批后核查等。
(二)、继续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力服务全市重大项目建设,项目供地提速增效。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及公告等业务工作,合理确定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时序,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应招拍挂制度,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2013年,全年共供应各类建设项目用地77宗,面积245.6356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供地64宗222.8777 公顷,土地出让总价款为5.3亿元;划拨供地用地13宗22.7579公顷。审批农村个人宅基地1200户,面积14.4公顷。
(三)、其它工作:宜都市土地收储中心的成功备案申报、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成果已上报审批、工业用地成本调查工作完成初步调查并已上报部核查。同时认真撰写调研文章和信息工作,全年上报调研2篇,信息10篇,采用10篇。宜都市荣获“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先进县市”、宜都市国土局荣获“全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监管先进单位”称号。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计划
2013年度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尚存在一些不足,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扎扎实实地做好以下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以促进宜都经济和快迅发展。
(一)深化土地绩效管地手段。实施工业用地效益考核评价办法,对工业园区开展用地效益评价;加强土地供应和利用管理,防止“圈地”、“囤地”;全力打好三个攻坚战,打好单位GDP地耗下降攻坚战,深入开展单位GDP地耗评估考核和土地利用绩效考核,确保全市单位GDP地耗下降8%以上;打好闲置低效用地处置攻坚战,对部分闲置时间长、闲置面积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闲置土地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圈地囤地行为;打好土地利用综合监管攻坚战,建立完善涵盖“批——供——用”全流程的批后监管体系,每季度通报前三年批后供地率。
(二)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争创全国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实行精细化的管理;提高供地率和土地利用效率;落实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全面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篇三:上半年土地管理所工作总结
20xx年,在市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科室和直属二级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全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所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作风建设年,提高部门执行力活动为契机,为构建和谐社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履行服务的执法理念,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按时完成了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收取各项规费25万余元,提前超额完成了全年的经济收入任务。
一、上半年工作成效
(一)、狠抓存量建设用地转让及变更利用管理,组织申报了高河刀剪厂等8宗土地的用地手续,开展土地利用验收登记35宗,确保了土地利用的现势性。
(二)、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组织申报并报市局批准37户个人建房用地,面积 4440平方米,征收农民建房耕地开垦费4.6万元。
(三)、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组织申报了湖洲金正炉料厂、襄樊坤诚铝塑厂等几个项目的用地资料,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
(四)、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主动介入,积极引导,,盘活了原湖北油管厂破产后闲置近10年的四宗土地,面积589.26㎡,为该厂职工养老问题的'解决扫清了障碍。
(五)、加强矿政管理,督促境内三家采矿权人完成了采矿权的年检和矿区界址埋设工作,收取采矿权价款、矿山治理备用金等7.2万元。同时,建立了地质灾害预防方案和汛情、险情值班制度,落实地质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制。
(六)、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经济收入任务,上半年完成经济收入25万元。
(七)、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16起,立案2起,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用地行为,保护了耕地,维护了正常的用地秩序。
二、工作措施
(一)积极争取镇政府支持。20xx年4月2日组织召开了全镇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了20xx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上,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作了重要讲话,对开展20xx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配合镇政府完成了33个行政村的基本农田保护及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状的签订工作,进一步落实了保护责任。
(三)落实“四个严禁” 和“两个必须”,规范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年初开展工作以来,各巡查组一是落实“四个严禁”,即严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非法出售集体土地,严禁单位和个人非法购置农村集体土地建房,严禁借用农民名义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参与非法交易土地和违法违规建房活动。二是做到“两个必须”,即申请建房者必须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条件,必须符合城镇规划要求,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批。
(四)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宣传。在平时工作中,通过与用地户的接触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宣传,将最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值得重大决定及时传达到群众中。同时在“地球日”开展专题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出动宣传车、下发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展牌、接受群众咨询等手段,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并积极开展“阳光投诉”、“大街接访”活动,共刷写标语10条、悬挂横幅8条,发放宣传资料 100份,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上半年,在市局发表报道3篇。
(五)、进一步规范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按照“主次分明”的原则,将镇规划区、省、县级公路两侧设为一级巡查区,每天巡查一次;矿山企业、主要乡村公路两侧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设为二级巡查区,每周巡查一次;村庄周围及一般农田保护区设为三级巡查区,每十天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日志。对发现有正在实施违法用地行为的位置要重点监控,及时掌握用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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