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买房2021新政策
苏州购房新政策: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首套房需提供两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一年纳税或社保证明;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禁购二套房;
3、本市户籍家庭禁购第四套房;
4、限购以家庭为单位(夫妻+未成年子女);
5、限购范围内的购房资格审查,目前通过网络由管理部门负责,不用多跑去出各个无房证明。
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基础上,增加了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的条件。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政策进一步收紧,从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调整为在购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48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第五条 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户籍家庭的购房政策进一步收紧,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基础上,增加了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的条件。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政策进一步收紧,从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调整为在购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48个月。
2022年苏州购房政策
2022年苏州最新贷款政策
无论买车还是买房,大家一般来说都会选择贷款,而主流苏州购房政策的贷款方式有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三种。
①商业贷款
苏州首套首贷,最低首付3成!
无房有贷款记录、有1套房无贷或已结清,首付最低50%!
有1套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首付最低80%!
有2套住房,停贷,即第三套需全款购买!
①公积金贷款
因为利息相对来说比较低,所以公积金贷款也有很多人在申请。
2021年6月11日起,在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公积金)符合苏州市购房条件可以在苏州贷款买房!
适用范围是:异地贷款,是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苏州市购房条件苏州购房政策的职工,在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但只适用于除工业园区外的区域,而且上海公积金目前可在吴江区买房还贷。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支持。鼓励各县级市(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纾困帮扶。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免租金的创业基地,优先予以资金扶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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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购房政策2021
2021年苏州市的购房政策有: 1.非苏州户籍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宅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2.苏州户籍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暂时无法购买第4套住宅;
3.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 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苏州房产政策
苏州房产新政策2022:外地户口需提供3年内在苏州连续6个月及以上纳税或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相城购房除6个月社保或纳税之外,还需要积分满600分才可购房。
1、非限购区域(常熟、张家港)房产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2、外地人在苏州买房后,卖掉,且名下无房,可在两年内直接购房,不受社保和个税限制。2022年4月11日起;
3、认定的人才家庭,也可享受本市户籍购房资格,等同于苏州户口,可买3套房,具体需问人社部门。
一、根据《相城区人才安居乐业实施意见(试行)》,以下情况不限购:
1、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有在相城区有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相城缴纳满3个月的社保或工资或公积金等不受限购限制。
2、市级以上颁发的落户人才,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3、相城区政府认定的f类企业员工、通过公司可以申请购房资格,目前有35家,后期可能有新增。
4、在相城区缴纳个税5万以上(近一年)不受学历等限制。
二、苏州房产限购范围: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最多可购买3套房。
2、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最多可购买1套房。
3、限购区域:姑苏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吴中区、太仓、昆山不限购区域:常熟、张家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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