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中专生吞58颗毒品回国被判五年半

中专生吞58颗毒品回国被判五年半

大老石与你一起考研 2年前 (2022-12-12) 财经 116 views 0

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文章目录 [+]

以贩养吸58克要判多久?

不管是以贩养吸,还是为谋利而贩毒,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具体的刑罚,要根据所贩的毒品种类来分析,如果是贩卖58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的,则依法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img]

如何判决曹圣云

起诉书(曾维安、曹圣云等贩卖毒品、窝藏毒品等案) - 法律文书公开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法律文书公开 正文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公诉一刑诉〔2014〕53号

被告人曾维安中专生吞58颗毒品回国被判五年半,绰号“黑二”,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71985********,汉族,澄迈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暂住海口市秀英区**花园**栋**房,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淑娟,绰号“晶晶”,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1041992********,汉族,海口市人,无业,专科文化,暂住海口市秀英区**花园**栋**房,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圣云,绰号“阿二”、“无脑二”、“坏脑二”,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8********,汉族,万宁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万宁市**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符小燕,女,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93********,汉族,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培德,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62********,汉族,万宁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镇**店,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乙兰,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1********,汉族,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镇**店,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宇菊,曾用名黄夏天,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5********,汉族,儋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暂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庆文,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4********,汉族,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柏良,曾用名陈红,绰号“阿安”,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21986********,汉族,琼海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暂住海口市秀英区**花园**栋**房,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因吸食毒品,2013年9月1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儒军,绰号“小孩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41973********,汉族,万宁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万宁市**镇**宿舍。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曹圣云、符小燕、谢儒军、梁宇菊、肖乙兰、林培德、谢庆文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移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2014年1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4年2月21日和同年5月8日退回万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4年3月25日和同年6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中专生吞58颗毒品回国被判五年半我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犯罪事实

2013年8月下旬起,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租住海口市**花园**栋**房,并以此为据点贩卖毒品。

1、2013年8月底,在海口市**花园**栋**房,被告人曾维安贩卖20粒“开心果”、10粒摇头丸给梁宇菊,得款人民币1400元。而后,梁宇菊当场使用上述毒品调制开心水11瓶,并贩卖给曹圣云,得款人民币3000元。

2、2013年9月9日凌晨1时许,在海口市**花园**栋**房,被告人曾维安贩卖230克冰毒给曹圣云、符小燕,得款人民币6000元,余款欠账。之后,曾维安安排吴淑娟记录该笔交易情况。

3、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准备回澄迈县,曾维安交给被告人陈柏良20克冰毒以备贩卖。22时许,经曾维安安排,陈柏良在海口市**花园**栋**房贩卖1小包冰毒给一名男子,得款人民币100元。

2013年9月12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金鼎路金城苑门口抓获曾维安、吴淑娟,从曾维安驾驶的车上缴获1瓶毒品可疑物、11包毒品可疑物品中专生吞58颗毒品回国被判五年半;从吴淑娟的手提包内缴获355粒毒品可疑物、2瓶毒品可疑物、4包毒品可疑物。之后,公安民警在海口市**花园**栋**房抓获陈柏良,从房间内的沙发上陈柏良的“青果世家”盒子里缴获6包毒品可疑物。经鉴定,从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处缴获的一批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毒品成分,具体是:(1)曾维安的1包白色晶体粉末净重106.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曾维安的1包共55粒可疑药片净重15.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氯胺酮成分;(3)曾维安的9包和1瓶透明晶体共净重50.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吴淑娟的355粒可疑药片净重60.35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5)吴淑娟3包透明晶体净重1.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吴淑娟的1包红色块状物净重0.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7)吴淑娟1瓶透明晶体净重0.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有树根状物净重0.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8)吴淑娟1瓶可疑物品净重0.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9)从海口市**花园**栋**房客厅陈柏良的“青果世家”盒子里缴获的6包毒品疑物共净重29.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梁宇菊、谢庆文、谢儒军的犯罪事实

1、2013年8月底,在海口市**花园**栋**房,被告人梁宇菊以1400元的价格向曾维安购买20粒开心果、10粒摇头丸后,梁宇菊当场调制开心水11瓶,并贩卖给曹圣云,得款人民币3000元。

2、201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谢庆文在琼海市东坡村委会的路上贩卖给黄某某冰毒4克,得款人民币1000元。

3、201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谢庆文在琼海市东坡村委会的路上贩卖给黄某某冰毒2克,得款人民币500元。

4、2013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在海口市**花园**栋**房向曾维安、吴淑娟购买230克冰毒。之后,二人返回万宁市龙滚镇**酒店620房,将1包冰毒藏放在卫生间天花板上,其余冰毒向黄某某、谢儒军兜售。同月13日,因公安机关追查,曹圣云将其中约150克冰毒交给梁宇菊藏放,梁宇菊将该冰毒藏放于海口市**路**号**房,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5、2013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在琼海市东坡村委会的路上贩卖给黄某某冰毒30克,得款人民币1000元。符小燕记录黄某某欠款人民币5000元。

6、2013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以赊账的方式贩卖13克冰毒给谢儒军。

7、2013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谢儒军贩卖8克冰毒给陈某某,得款人民币380元,余款欠账。同日14时许,被告人谢儒军在万宁市龙滚镇华侨中学水塔附近贩卖给莫某某1包冰毒,得款人民币100元。

8、2013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谢儒军在龙滚镇**店以赊账的方式贩卖给陈某某2克冰毒。

9、2013年9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谢儒军在万宁市龙滚镇华侨中学水塔附近贩卖给莫某某1包冰毒,得款人民币100元。同日18时许,被告人谢儒军在龙滚镇**店卖给陈某某2.5克冰毒,得款人民币230元,余款欠账。

2013年9月13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蓝天路京航大厦地下停车场抓获曹圣云、符小燕,从曹圣云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1瓶;从符小燕身上缴获毒品可疑液体1瓶;从曹圣云、符小燕居住的**酒店**房搜出19包可疑物、1包白色晶体粉末。经鉴定,曹圣云的1瓶可疑物净重3.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符小燕的1瓶可疑液体净重22.76克(20毫升),检出麻黄碱、氯胺酮、曲马多、右美沙芬、尼美西泮成分;从**酒店**房搜出的19包可疑物净重26.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白色晶体粉末净重1.5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3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南沙广场**KTV抓获梁宇菊,并对梁宇菊租住的海口市**路**号**房进行搜查,缴获毒品可疑物8包、毒品可疑物3瓶;毒品可疑物18粒。经鉴定,扣押梁宇菊的8包可疑物品共净重143.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瓶可疑物品分别净重2.14克、0.25克、0.3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和咖啡因成分;2包共18粒可疑药片共净重2.3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2013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将谢儒军拘传到礼纪边防派出所。

三、林培德、肖乙兰、谢庆文犯罪事实

1、201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林培德、肖乙兰在万宁市龙滚镇**店内以27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1克冰毒,李某某欠账。

2、2013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林培德、肖乙兰在万宁市龙滚镇**店以人民币7250元的价格向“哑巴明”购买50克冰毒,林培德安排被告人谢庆文验毒。之后,肖乙兰、谢庆文在**房内将该50克冰毒打包。2013年9月16日16时许,得知公安机关即将搜查,林培德安排肖乙兰将19小包冰毒藏在卧室角落里。

2013年9月16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万宁市龙滚镇**店内抓获肖乙兰、林培德,从林培德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1包。随后,公安民警对**店进行搜查,从肖乙兰、林培德居住的卧室缴获19包毒品可疑物,从按摩房内缴获1包毒品可疑物。当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万宁市**镇谢庆文家中抓获谢庆文,从谢庆文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鉴定,从林培德、肖乙兰卧室内缴获的19小包可疑物净重35.7克,从按摩房内缴获的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14克,从林培德身上缴获的1包可疑物净重0.02克,从谢庆文身上缴获的1包可疑物净重0.11克;以上22包可疑物共净重35.9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⒈物证:毒品可疑物、手机、电子秤等;

⒉书证: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笔记本等;

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⒋鉴定意见:琼公司法(理化)字[2013]1399号等;

⒌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⒍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曹圣云、符小燕、谢儒军、梁宇菊、肖乙兰、林培德、谢庆文的供述和辩解;

7.其中专生吞58颗毒品回国被判五年半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曹圣云、符小燕、肖乙兰、林培德、梁宇菊、谢庆文、陈柏良、谢儒军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中曾维安、吴淑娟贩卖甲基苯丙胺318.82克、氯胺酮106.6克、开心果375粒(尼美西泮)、摇头丸10粒;曹圣云、符小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2.17克、开心水1瓶(氯胺酮22.76克)、氯胺酮1.57克;林培德、肖乙兰贩卖甲基苯丙胺51克;梁宇菊贩卖开心水11瓶(氯胺酮250.36克)、甲基苯丙胺2.74克、开心果18粒(尼美西泮);谢庆文贩卖甲基苯丙胺56克。陈柏良贩卖甲基苯丙胺29.94克;谢儒军贩卖甲基苯丙胺12.5克;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曹圣云、符小燕、肖乙兰、林培德、谢庆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宇菊、陈柏良、谢儒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宇菊为曹圣云窝藏毒品甲基苯丙胺143.4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宇菊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谢庆文、谢儒军均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科伟

代理检察员:吴坤国

2014年7月25日

附:

⒈被告人人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曹圣云、符小燕、谢儒军、梁宇菊、肖乙兰、林培德、谢庆文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⒉案卷材料11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人民币10497元(存入财政专户);冻结林培德存款账户62218864000********,余额人民币10065.69元;林某某存款账户62179964000********,余额人民币20125.23元。

关于吸毒品的人的故事

帮我加分哦中专生吞58颗毒品回国被判五年半,谢谢

在宁夏女子劳教少年教养所内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她们中最小的19岁,平均年龄25岁,但却有着至少一年的吸毒

经历。她们中的很多人都受过高等教育、曾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以及富裕的物质生活……

小菊:交友不慎染上毒瘾

小菊今年28岁,已有5年的吸毒经历。

小菊兄妹三人,由于其父重男轻女,她和姐姐就成了弟弟的替罪羊,稍有不慎就招致父亲的一顿毒打。有时母亲为了护孩子,也会被父亲打骂。小菊说:“从那时起,我就恨父亲,就有了快长大,多多挣钱,把妈妈和姐姐接走的想法。”

小菊16岁那年,带着母亲塞给她的300元钱离家出走,开始了漫长的打工生涯。一天,小菊打工的店铺隔壁有一家“妇女用品”店因生意不景气,以8000元转让。小菊将店盘了下来,开了一家美容店。但由于缺乏经验,半年下来,竟亏损了两万多元。那时小菊欲哭无泪,后来在母亲的帮助下,小菊吸取教训,生意慢慢好了起来。两年后,小菊不但赚回了成本,还盈利4万多元。小菊趁热打铁又开一家服装店、影碟店。小菊不仅购置了新房,还赚了30多万。

由于小菊天生性格内向,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加上先天性神经衰弱,每天晚上难以入睡。小菊感到精神很空虚,于是开始泡吧、逛迪厅来寻求刺激。其间,小菊在朋友的怂恿下,尝试吸毒,此后一发不可收拾。随着毒瘾加深,小菊将几年辛苦赚来的钱,全部“吸”光。

2002年她被公安局送进强制戒毒所。出来后,妈妈和姐姐抱着她哭了。看着母亲在短短的时间里变老、变憔悴,她心里很难受。小菊说:“自己在吸毒、戒毒这条路上,竟整整徘徊了5年,这5年来,我时常感到孤独、无助,内心忍受着巨大的痛苦而无人可以倾诉。”

小英:嗜赌丈夫带其走上吸毒路

儿时,小英的梦想就是能有一天穿上“橄榄绿”,但这扇大门随着小英吸食毒品,永远地关闭了。

她技校毕业后,在一个偶然机会遇到了她后来的丈夫。由于丈夫好赌,父母和家人对她们的结合百般阻挠,但小英天真地认为一切总会好起来,不顾一切结婚了。可是事与愿违,中专生吞58颗毒品回国被判五年半他丈夫不仅将家中的财产赌得一无所有,还染上毒瘾。

一次,丈夫从外面躲债回家,突然抢着干家务,对孩子百般呵护。小英说:“那时我对生活燃起了信心,开始憧憬未来时,丈夫竟染上毒瘾。”虽然小英那时的心情灰暗到了极点,但她并没有放弃帮助丈夫戒毒。为此,小英四处奔波,联系戒毒医院,买戒毒药品,但一切努力并没有让丈夫回心转意,反而变本加厉吸食得更加厉害。终于,小英对丈夫的戒毒问题麻木了。小英说:“我当时想,毒品真的就有那么大的魔力吗?我于是决定去试一次。”

不料这一试,竟让小英从此难以自拔。据小英讲,第一次尝试吸毒后,呕吐不止、浑身无力,见丈夫毒瘾发作后的狼狈相,小英开始用吸食毒品来麻醉自己。随着毒瘾加深,小英不仅失去了工作,还失去了孩子和家人。小英说自己每次毒瘾发作,便回到家向父母骗取毒资,即便对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声,也置之不理。

小英吸食毒品已有10年了,回首自己走过的路,小英感到很后悔,现在她已经悔悟,决定从这片“毒泽”走出去。

小晶:儿子来信重燃生活的信心

儿时,小晶有一个温馨的家庭,她快乐成长,度过了甜蜜的童年。在父母的眼里,小晶是一个很乖的孩子,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小晶的身上。但让父母没有想到的是,小晶染上了毒品,甚至无法摆脱毒品的控制,成为一个“瘾君子”,并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小晶介绍,自从她沾染上毒品,她的毒瘾越来越大,毒品的用量也越来越多,在这个痛苦的深渊里越陷越深。为了购买毒品,满足毒欲,她到处找钱,用种种手段欺骗亲人和朋友,最终失去了家人的信任。此后,小晶的身体越来越差,面无血色,更无心去工作,到处漂泊,整日无精打采。在一次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送进劳教所。

入所后,小晶收到儿子的一封信,信中写到:“妈妈,在我心中爸爸是太阳,妈妈是月亮,太阳早已离开了我,现在妈妈也远离了我,每当放学回家站在校门口时,看到别的同学一个个被自己的父母接走,我的心里很难受。”孩子的信,让小晶重新燃起强烈的母爱,明白了今后该怎样面对生活,找回对生活的热情。

小燕:难拒诱惑身陷“毒潭”

小燕出生在一个知识分子家庭,身为工程师的父亲和当会计的母亲给了其良好的教育环境和优越的家庭条件。在这无忧无虑的环境中,小燕度过了甜蜜的童年、美好的少年时代。

中专毕业后,小燕被分配到一家区级大型企业下属单位,做经营销售。直到现在,她还对其第一天去单位参加工作报到的情形记忆犹新。当人事处的同事把小燕领到挂有“营销科”的牌子的房子时,她感到了同事对她的热情,坐在属于自己的办公桌前,感到了新奇与激动。当她见到中学时的同学,暗自庆幸自己终于有了一份优越的工作,并且暗下决心,一定要好好干出点成绩,才不枉父母多年来含辛茹苦的养育。

但涉世未深的小燕沉醉在少女爱玩、多梦的季节。在工作之余,单纯的小燕被五彩缤纷的业余生活所包围。跳舞、唱卡拉OK、旅游……就在小燕尽情地享受着多彩人生时,由于朋友的引诱,她选择了一条改变其一生的歧路,开始吸食毒品。

那时,小燕正要和男朋友结婚,万事俱备,正等待组成幸福小家庭时,却因毒品的侵蚀而各奔西东。父母一次次地对小燕苦口婆心地劝说,带着她一趟趟地去外地戒毒,但是在毒魔面前,小燕却显得那么的懦弱与无力。她在心里也恨自己为什么那么不争气,一次次无情地伤害父母的心……

在劳教所,在民警耐心的教育帮助下,小燕又重新振作了起来,肤色红润健康起来。

小云:报复丈夫而吸毒

“真是一场梦,一场噩梦!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最要紧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小云懊悔地说。

小云有一个幸福而温暖的家,其丈夫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小云经营两家服装店,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儿子的降临,更让家里充满了欢声笑语。那时的小云,觉得自己就是天底下最幸福的女人。然而,丈夫的一次次晚归,并告诉小云吸毒后,小云整个人都呆了。哭、闹、打、骂一切平静后,丈夫答应小云去戒毒。不料几个月后,丈夫又开始吸食。就这样戒了抽,抽了戒,终于小云对丈夫失去了信心。

小云说,那时的她,连恨和诅咒的力气都没有了,没有选择逃离,却选择了毒品。“你抽,我也抽,反正钱不是你一个人挣回来的”。为了报复丈夫,小云也步入了吸毒者的行列。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就这样支离破碎,而小云自身也被毒品折磨得伤痕累累。

小云悔恨地说:“如果当初我能冷静地处理一切,就不会有今天的结局,但现在为时已晚。”(文中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剡文鑫 李静

来源: 宁夏网☆新消息报

尹相杰已宣判判几年?

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尹相杰,1969年2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中国大陆歌手、主持人、演员。

1990年开始参与电视录像活动,在众多晚会和专题节目或栏目中担任嘉宾及主持人。1993年,北京电视台元宵晚会上与于文华构成组合演唱《纤夫的爱》情歌而出名。1995年下半年开始涉足影视表演,参演《雨天有故事》等电视连续剧。2008年5月,为歌曲《中国骨气》作词。

早年经历

尹相杰,1969年2月15日生北京市房山区,祖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后村镇 。1987年7月毕业于北京育英学校高中。1988年3月至1989年11月,在北京广告艺术团做独唱演员。1988年10月,获全国“红马杯”大奖赛三等奖。

演艺经历

1989年11月,开始担任中国广播艺术团春节联欢晚会歌曲《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该曲获得中央电视台"95MTV--音乐电视大赛"银奖。

1990年,开始词曲创作。1992年,创作了自己的第一首歌曲《我们》。同年,开始参与电视录像活动,1990年至1996年,连续参加了中央电视台等的春节晚会、元旦晚会等,并在众多晚会和专题节目或栏目中担任嘉宾及主持人。

1994年,与搭档于文华共同推出歌曲《纤夫的爱》[2]在北京电视台元宵晚会演唱走红;同年,出版了个人RAP专集《让我闯闯》。

1995年,参演了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歌曲《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该曲获得中央电视台"95MTV--音乐电视大赛"银奖。

1995年下半年开始涉足影视表演,在电视连续剧《雨天有格式》、《大魔方》、《大商场》中担任角色[3]。

1996年,推出歌曲《偷一颗月亮照亮天》获得中央电视台"1996MTV--中国音乐电视大赛"铜奖。同年,演唱内地古装武侠电视剧《甘十九妹》主题曲《侠客梦》(又名《成人童话》),掀起一股武侠热。

1999年,参演了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音乐剧《新龟兔赛跑》。

2008年5月,为歌曲《中国骨气》作词,在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央电视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联合主办的名为“两岸同心重建家园”中华情抗震救灾大型主题晚会播出。

2009年,尹相杰和于文华就被邀请参加了“2009巴东•中国三峡纤夫节”。

2010年6月25日,与罗大佑、孙燕姿等参加慈善中华行走进银川暨“北方之夜”大型公益演唱会。

2012年1月,携新歌《新春龙抬头》登2012天津卫视春节联欢晚会。

2014年12月22日,应邀亮相河北台《中华好民歌》的录制。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本文链接地址:http://go-okai.com/a/9094.html

最后编辑于:2022/12/12作者:大老石与你一起考研

球神与你一起看比赛

相关文章

  • 暂无相关推荐